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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08-27    标签:清大东方 清大东方消防培训 文章来源: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我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5号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工处(邮编:710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xxffzc119 163.com。

     

    三、将意见传真至:029—8616758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8月25日

     

    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

    第三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应急管理部有关从业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定价,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杜绝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

     

    第六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在陕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七条 鼓励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规范执业标准,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或者组织、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八条 积极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消防工作和消防公益活动,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宣传。

     

    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能力评比,表彰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并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第九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承诺书》。机构和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变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人员管理。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五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任,从事相关营利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同一单位(场所)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服务项目应由不同的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三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和《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指导导则》要求,开展下列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告知委托人,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合同约定,明确整改责任。对因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未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隐患久拖不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辖区内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对关键环节、内容留存影像或者确认文件等印证资料,根据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依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项目合同、执业过程原始记录表单、现场影像资料、书面结论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分为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三类。其中,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服务对象消防设施进行全系统检测。如服务对象消防设施属于整体建筑消防设施一部分的,应当一并检测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器、消防水泵等重要共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服务对象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维护保养。存在例外情形的,应当在维护保养合同中明确约定维护保养范围,但不能排除场所实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消防安全评估合同应当约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内容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整体评估。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完成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信息和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商业秘密的,可将涉密信息处理后上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其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必须到场执业,由项目负责人对整体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使用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动态记录工作流程、轨迹,上传资料佐证,确保执业全过程在电子围栏范围内完成。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应当按要求如实记录原始检测数据,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类别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在项目完成后出具维护保养报告,汇总档案资料,逐项建立台账。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时,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测试情况,综合判定评估消防安全等级,提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消防安全建议,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服务期限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用房等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不得使用印鉴、私章等代替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相关原始记录表单、书面结论文件等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和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该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于未落实全面检测的单位,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主要类型有:

     

    (一)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二)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三)根据上级安排部署或工作需要实施的专项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五)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责任倒查;

     

    (六)根据其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信用良好、执业规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

     

    (二)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三)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掌握相关技能;

     

    (四)是否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是否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兼职;

     

    (六)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抽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监督检查可以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包含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要素;

     

    (二)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相关人员是否到场执业;

     

    (四)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

     

    (五)是否按要求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服务合同和服务项目;

     

    (六)是否通过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出具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

     

    (七)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第三十条 对仅满足从业最低条件,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数量较多的机构,应当提高抽查比例,重点检查其项目负责人、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场执业,服务质量是否达标。

     

    对进陕执业的外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其是否以本机构名义、指派本机构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对在陕执业的外省注册消防工程师,重点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是否到场执业。

     

    第三十一条 对社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如该单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同时检查其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服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责任倒查。

     

    责任倒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抽查内容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应综合对比该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实际执行价格与企业公示(备案)价格、同行业同类型项目执行价格和行业自律指导价。如发现该项目(按照面积计算)的服务单价,低于企业公示(备案)价格、同行业同类型项目平均执行价格或行业自律指导价达到50%以上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其服务执业行为是否达标。

     

    第三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或违法违规执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法违规执业的,在改正期内不得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开展新项目执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干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常执业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认为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统筹全省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专栏,定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情况,更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主动曝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情况,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三十八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托“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本辖区(含在注册地及执业地在辖区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报当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评价,划分信用等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评价等级发生变更时,由“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向信用主体发出提示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要综合考虑其从业条件、执业情况以及参与社会消防工作、消防公益活动情况,加大对信誉良好机构的宣传力度。

     

    第四十条 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包括积分制管理、评级管理、红黑名单制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积分制管理依据《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试行)》,对每项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分别计分,综合评定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得分。

     

    第四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分,包括监管信息(40分)、服务质量(45分)、服务能力(15分)等三个一级指标。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加分项提升评价总分。

     

    第四十三条 信用评价以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首次记分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一个记分周期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

     

    第四十四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及信用评价扣分的构违法行为,如该机构注册地不在辖区范围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在三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该机构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由其统一扣分处理。

     

    对一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扣分,合并计算。

     

    经消防救援部门批准修复的,对该项对应的信用扣分予以清除。

     

    第四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分为四个评价等级,9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红色表示)、75分(含)—89分为B级(良好,以绿色表示)、60分(含)—74分为C级(一般,以黄色表示)、60分以下为D级(较差,以黑色表示)。

     

    对评定为A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消防技术服务“红名单”,优先推介;对评定为D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消防技术服务“黑名单”,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上一年度信用管理得分情况综合评定,本年度内有效。

     

    第四十六条 鼓励参照信用评价等级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一)鼓励政府购买消防技术服务以及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选择A级机构;

     

    (二)鼓励A级要求以外的其他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选择B级机构;

     

    (三)鼓励中小型消防技术服务项目选择C级机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本单位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申报自评得分。逾期未申报的,其自评得分按零分计算。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评申报以及监督管理情况,对注册地在辖区范围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于每年2月1日统一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构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复查认定。对复查认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九条 信用评价公示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其注册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属于行政处罚扣分项目;

     

    (二)自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至申请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违法行为;

     

    (三)已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复印件;

     

    (三)罚款缴纳凭证、失信问题整改完成证明材料;

     

    (四)消防信用承诺书。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第五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信用修复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制作信用修复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申请人对消防救援机构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情况,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台账,并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监督抽查范围,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其执业行为分级分类监管。

     

    对A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规定抽查比例的25%;对B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规定抽查比例的50%;对C级机构,按规定的抽查比例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A级和B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推介;

     

    (二)对其办理的变更事项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三)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活动;

     

    (四)优先安排参加消防管理、交流、服务活动;

     

    (五)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C级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提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办理的变更事项不适用容缺受理等制度;

     

    (二)在申请政策支持事项、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从严审查;

     

    (三)禁止参与消防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

     

    (四)禁止参与消防政策性技术活动;

     

    (五)取消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评优资格;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五十八条 对于D级机构,除采取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的惩戒性措施外,还应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信用监管警示,并告知其服务对象。

     

    第五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信用管理。

     

    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X月XX日起试行。

     

    附件:

     

    1、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管理细则(试行)

    管理细则1管理细则2管理细则3管理细则4管理细则5管理细则6管理细则7管理细则8

    2、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配备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配备要求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要求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要求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要求2

    4、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要求

    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要求1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要求2

    5、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信息公示牌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信息公示牌

    6、信用修复申请表

    信用修复申请表

    7、信用修复决定书

    信用修复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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